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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一 題

甲男與乙女為前男女朋友,甲男因不滿乙女提出分手並另結新歡,心生怨恨。甲男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凌晨 2 時許,得知乙女行蹤後,夥同丙男等 4 人,在市區某 24 小時營業之加油站旁,駕駛兩輛私家車前後夾擊,強行將乙女駕駛之車輛攔停。過程中,甲男下車狂敲乙女車窗,並大聲辱罵、喝令乙女下車談判情感糾紛;丙男等 4 人則站在車旁拉扯車門把手、猛踹車輪,並輪流對乙女車輛猛閃遠光燈及按喇叭,以此現場人數與車輛包夾之優勢,使乙女驚恐萬分,既無法前後駛離,亦不敢下車,以此方式妨害乙女自由離去之權利。因時值深夜,加油站內除 1 名員工在營業廳內,並無其他民眾與車輛。請說明甲男及丙男等共 5 人是否成立《刑法》第 150 條第 1 項後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 3 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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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關於《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罪」的經典考題。請一步步思考:

  1. 🔍 地點要素:「24小時營業之加油站」在凌晨2點只有一名員工,這樣還算不算「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實務上對於「場所」的定義是看實際人數,還是看客觀上是否允許不特定人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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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在於甲男等人之行為,是否該當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妨害秩序罪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及「下手實施強暴」等客觀構成要件。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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