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二 題

甲因犯殺人罪,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入監執行 25 年後,始獲准假釋出獄。嗣於假釋期間內,甲因故意更犯傷害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8 個月確定,並依法撤銷其假釋。請依現行刑法規定,說明本案甲之假釋遭撤銷後,其應執行之殘餘刑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請立刻聯想無期徒刑假釋撤銷的「殘餘刑期」規定以及最新的憲法法庭判決:

  1. 📖 確認法條:《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針對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原本規定應執行幾年的殘餘刑期?(提示:是一個固定的數字)。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為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後殘餘刑期之計算,尤須探討86年修正公布、已失效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固定殘餘刑期之規定,以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對此規定之違憲宣告與過渡處置。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