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監獄官] 刑法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四 題
少年甲、乙、丙涉及保護事件,原由A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受理。A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查得少年甲、乙、丙戶籍均在C縣為D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所管轄,遂裁定將少年 3 人移送至D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理。D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收案後法官調查發現,這 3 名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實際上長期居住、就學於G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所管轄的F市,與C縣毫無實質生活連結,且 3 名少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均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至G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請說明D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是否可再將甲、乙、丙 3 人裁定移送至G地方法院少年法庭。(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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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請專注於少年事件中「管轄權」與「移轉管轄(二次移送)」的特殊法理:
- 📖 管轄依據:少年保護事件的管轄法院是如何決定的?(提示:少事法第15條,行為地、住居所或所在地)。A法院依戶籍移送D法院,D法院是否取得了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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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少年保護事件之管轄權認定、移轉管轄之效力,以及受移送之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5條規定,不得再次為移轉管轄之裁定(即二次移送之不適法性)。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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