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監獄官] 犯罪學與再犯預測
第 三 題
三、美國學者 Burgess 及 Glueck 夫婦、德國學者 Schiedt 與我國的再犯預測研究,可歸納出那些特性?若研究者欲進行假釋再犯預測之研究,宜如何規劃具可行性的研究設計與實施步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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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要求統整國內外再犯預測研究的「特性」。思考一下歷史脈絡:Burgess 是最早做假釋預測的(給予每個因子 1 分的等距計分法),Glueck 夫婦針對少年犯罪發展了「加權計分法」,德國 Schiedt 則是將 Burgess 模式引進歐洲的先驅。我國的研究則多是引進外國量表並進行本土化驗證。這些研究的共同特性是什麼?是不是都從「主觀臨床判斷」走向「客觀精算(Actuarial)」?是不是都高度依賴「靜態因子(如前科)」?第二部分是研究方法的考驗:要你設計一個「假釋再犯預測」的研究。回想研究方法的步驟:確立目的、抽樣(選定某幾年的假釋犯)、變項定義(什麼叫再犯?自變項要放哪些靜態與動態因子?)、資料蒐集(法務部資料庫)、統計分析(羅吉斯迴歸等),最後一定要有模型驗證。按部就班寫出步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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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再犯預測技術(Risk Assessment)的歷史發展脈絡與跨國特性比較,並測驗考生是否具備基礎的犯罪學研究方法論能力,以規劃具體可行的再犯預測研究設計。 【大前提:理論與學說見解(再犯預測研究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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