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題
債權人甲起訴主張債務人乙自民國 98 年起無權占有其所有坐落臺中市之 A 土地,興建 B 建物並完成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長達 9 年,獲有不當得利,請求拆除 B 建物並返還 A 地,及給付新臺幣(下同)840 萬元,及至返還 A 地之日,按月給付之不當得利 10 萬元。甲於 115 年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向乙住所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拆屋還地及執行上開不當得利債權,執行法院受理後核發自動履行命令命乙自動拆屋還地。乙收受命令後,以甲於 100 年向其借款 1,200 萬元,主張抵銷。甲另欲聲請執行設於臺北市的丙保險公司按月給付乙的年金保險給付 3 萬元,及設於高雄市某銀行桃園分行存款 50 萬元。請析論下列問題:
小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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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強制執行的「管轄權」問題。請回想強制執行法第7條對於管轄法院的規定,原則上是由哪個地方的法院管轄?如果是針對「其他財產權(如保險給付、銀行存款)」這類無體財產權,法律如何界定其「所在地」?保險公司設在哪裡?銀行的總行與分行所在地不同時,實務上如何認定管轄法院?臺中地院既然無管轄權,它受理後應該如何處理?
小題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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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債務人乙主張的「抵銷」債權是何時發生的?(100年),而執行名義是何時成立的?(115年)。接著思考:用成立前發生的債權,在成立後主張抵銷,是否屬於「執行名義成立後發生之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這涉及實務對「抵銷權行使時點」的見解。若債務人有此實體抗辯,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應提起何種訴訟來救濟?執行法院本身能針對實體爭議作裁判嗎?如果不能,執行法院應如何回應債務人,並決定程序的進行?
小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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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拆屋還地(交還不動產)執行程序中遇到第三人占有」的處理。請思考強制執行法第99條與第124條的規定。法院應如何區分現場第三人的身分?戊只是放物品在裡面且人在國外,他算不算獨立占有人?庚是債務人的妹妹且住在那裡,她是「獨立占有人」還是「債務人的家屬(占有輔助人)」?執行法院對這兩種身分的人,能否直接依執行名義強制排除?
小題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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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結合了強制執行法與民法物權的經典考點。請分三個層次思考:第一,甲除了有拆屋還地請求權,是否還有金錢債權?金錢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的任何財產(包括B建物)強制執行?第二,B建物被拍賣後,買下B建物的人對A地有合法使用權嗎?請檢驗民法第876條(法定地上權)與第425條之1(推定租賃關係),它們的前提要件是否符合「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第三,甲既然自己聲請拍賣B建物,讓第三人花錢買下,事後又說B建物無權占有要人家拆掉,這種行為在法律評價上會不會違反「誠信原則」或構成「權利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