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行政執行官] 強制執行法與商事法(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
第 二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 115 年 5 月 8 日股東常會改選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人為董事,甲為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高之當選人,甲於115 年 5 月 20 日召集第一次董事會,僅甲、乙、丙、丁出席,會中經全體出席董事一致決議選任甲為董事長兼總經理,但是因為原董事長兼總經理戊拒絕辦理交接,甲與戊進行多次協商,雙方無法達成共識,甲於是決定在 115 年 6 月 20 日續行召集董事會,當天僅甲、乙、丙、丁出席,會中經全體出席董事一致決議選任甲為董事長,並追認前次選任甲為總經理之決議。請依據我國公司法附理由分析兩次董事會決議之合法性。(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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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公司法中關於董事會召集權人、董事長與總經理選任門檻的規定。分析時請分成「5月20日」與「6月20日」兩次董事會分別探討:
- 5月20日:甲是得票最高的董事,他有權召集第一次董事會嗎?(參考公司法§203)。接著看出席人數,7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選任董事長的法定門檻是多少?(§208I: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7人的三分之二是多少人?4人有達到門檻嗎?若未達門檻,實務認為決議效力為何?(不成立)。總經理的選任門檻呢?(§29I(3):過半數出席,過半數同意),4人出席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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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新任董事會第一次召集權人之資格、選任董事長之特別決議門檻與決議不成立之效力,以及委任總經理之普通決議要件。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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