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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行政執行法第 7 條第 1、2 項規定:「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予適用之。」 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第二項中的特別規定,係何所指?(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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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舉出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2項「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予適用之」的實際例子。請回想一下,國家在收取哪一種金錢給付時,最常發生執行困難、金額龐大且經常需要特別立法來延長執行期間?(提示:跟國家稅收有關的法律)。這部法律中針對執行期間有何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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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2項「法律有特別規定」之具體內涵與適用實例。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一)

第一項前段規定「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的「五年」及但書規定「但……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的「五年」,是否具有相同性質?二者,是否有延長或中斷重新起算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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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關於「行政執行期間」的經典考題。請先思考:法律設定執行期間的目的為何?接著,把第7條第1項的兩個「五年」拆開來看。第一個「五年」是規範行政機關「開始」發動執行的期限,這跟民法或行政法上的什麼概念很像?(提示:權利不行使會消滅)。第二個「五年」則是規範即便已經開始執行,也不能無限期拖延下去,這個設有絕對上限的期間,在法理上通常稱為什麼期間? 最後,關於「延長或中斷重新起算」,請思考公法上的時效制度與私法有何不同?行政執行法第7條的設計本身是不是就已經是一種「特別規定」,一旦開始執行就進入第二個五年的軌道,還容不容許像民法那樣「中斷後歸零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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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中「兩個五年」的法律性質差異,以及公法上執行期間是否適用時效中斷與重新起算之規定。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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