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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行政執行官]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行政執行法對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有兩種類型的執行方法,即「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二)

間接強制中的「代履行」其功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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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的目的到底是什麼?為什麼不直接派警察去押著義務人動手? 請從兩個角度思考:1. 對於行政機關而言,目的是什麼?(提示:快速實現行政目的,回復合法狀態)。2. 對於人民而言,與直接強制(例如直接動用武力)相比,哪一種比較不侵害人權?(提示:符合比例原則,將實體上的強制轉化為金錢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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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代履行」在行政執行體系中之制度功能與法理基礎。 【法理與功能論述】

小題 (一)

間接強制執行的方法有幾種?其執行各係針對何種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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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行政執行法關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方法。間接強制主要有哪兩種?(提示:一個是請別人幫忙做,一個是罰錢逼你做)。

  1. 什麼樣的義務可以請別人幫忙做?(提示:「可代替」的作為義務,例如拆除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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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行政執行法上「間接強制」之種類,以及其各自適用之義務類型。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三)

因代履行所產生的費用,是否必須等行政機關親自執行後,方可對執行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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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回想行政執行法第29條第2項關於代履行費用的規定。如果機關要請外面廠商來拆違建,需要先付錢給廠商。這筆錢機關可以先向義務人收嗎?法條有沒有規定「得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如果事後發現收多了或收少了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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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代履行費用之徵收時點,是否以「執行完畢」為必要條件。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小題 (四)

怠金的法律性質為何?行政機關連續對義務人處以怠金時,是否必須調查證據?(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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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有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怠金(又稱執行罰)跟行政罰法裡的「罰鍰(秩序罰)」有什麼不一樣?怠金是為了解決「過去的違法」還是逼迫你「未來去履行」?這會牽涉到有沒有「一事不二罰」的適用。 第二層次:行政執行法第31條說可以「連續處以怠金」。但行政機關能不能坐在辦公室每天開一張罰單寄給你?在開下一張怠金處分之前,機關需不需要確認「你現在到底做了沒」?這對應到行政程序法中「依職權調查證據」的原則,機關必須證明什麼事實存在,才能繼續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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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怠金」之法律性質(與行政罰之區別),以及連續處以怠金時行政機關之證據調查義務。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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