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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行政執行官]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第 一 題

一、甲為 A 直轄市社會局設立之乙無障礙之家編制內保育員。乙自民國 112 年 5 月起,就所屬保育員規定出勤時間分成 4 班(A、C、D、假日 AC 班)之輪班制度(以下簡稱輪班制),按月排定輪班表。甲不服,主張輪班制違法侵害其服公職權及健康權,向乙請求撤銷輪班制之實施,回復原來實施之值班制。乙回覆甲,稱輪班制之實施,合法且無不當。甲不服,提起行政救濟遭駁回後擬提起行政訴訟。試問:甲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訴訟?甲於起訴時應為如何之主張?又對於甲提起之訴訟,管轄之行政法院應否受理?請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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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首先要確認甲的身分及所受之措施性質。甲是編制內保育員,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規。乙排定的「輪班表」到底算不算是「行政處分」?還是機關內部的「管理措施」?這會直接影響甲要提起的訴訟類型。如果只是管理措施,甲卻要求「撤銷」並「回復原狀」,在行政訴訟法上應該對應到哪一種訴訟類型(撤銷訴訟還是給付訴訟)?接著思考大法官釋字第785號解釋,過去公務員對內部管理措施能不能告?現在呢?法院對於這種涉及健康權的主張,還能用「未改變公務員身分」來拒絕受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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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測驗公務人員對機關內部勤務排班表(管理措施)不服時,應提起之行政訴訟類型,以及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後,行政法院對此類訴訟之受理權限與訴訟權保障。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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