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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一 題

一、甲犯竊盜與傷害罪,遭法院於同一判決中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月與八月,並定應執行刑二年。如在服刑中發現甲於前案判決確定前另犯三個詐欺罪,並分別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試問:法院應於何範圍內更定應執行刑?(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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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的經典考題,且涉及「事後發現前案確定前另有他罪」而須更定其刑。接著應該思考,法院在更定應執行刑時,會受到哪些界限的拘束?第一是刑法第51條規定的「外部界限」(最低與最高法定限制)怎麼算?第二是實務極度重視的「內部界限」(不利益變更禁止與恤刑利益的保留)如何運作?前次裁量中,甲獲得了多少「恤刑利益」?這份利益在更定應執行刑時,是否必須保留給他?聯想最高法院大法庭的最新見解(如112年度台抗大字第121號),你就能準確算出上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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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數罪併罰事後發覺他罪而更定應執行刑時,法院裁量權之「外部界限」與「內部界限」範圍,尤其是受刑人於前次定刑所取得之「恤刑利益」是否應予保留。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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