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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三 題

三、在保安處分執行制度中,轉銜會議應由誰召開?其功能為何?試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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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近年《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法的核心重點——「轉銜會議」。接著應該思考,當一個受監護處分或強制治療處分的人即將期滿出院,如果直接放回社會,會不會造成社會防護網的破洞?為了接住他們,修法規定由哪個機關負責在屆滿前幾個月「主動」召集各部門?(提示:是負責執行保安處分的指揮機關)。召開這個會議的目的與「功能」是什麼?可以從「資源整合(衛政、社政)」、「無縫接軌(防止防護網斷裂)」以及「協助復歸社會」三個面向來鋪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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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為強化社會安全網而增訂之「轉銜會議」制度,重點在於確認該會議之召開主體及制度所欲達成之防護與復歸功能。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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