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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觀護人] 刑事訴訟法與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四 題

四、刑法第 91 條之 1 之「再犯危險」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強制治療未明文最長期限,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試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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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針對刑法第91條之1性侵害犯罪「強制治療」合憲性的經典爭議,必須直接聯想並引用「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接著分兩層次思考:第一,「再犯危險」這四個字,一般人能理解嗎?法官和精神科醫師能鑑定嗎?如果可以,就符合明確性原則。第二,強制治療「沒有最長期限」,會不會違反比例原則?大法官認為強制治療的目的是「治療+社會防衛」,因為每個人的治療成效不同,所以「不設最長期限」這件事本身是合憲的;但為了避免變成實質的無期徒刑,必須要有什麼樣的「配套措施」(如每年評估、當事人主動聲請停止的權利)才算完全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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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刑法第91條之1強制治療制度之合憲性,爭點在於「再犯危險」要件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未明文最長期限」是否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作答應以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為核心依據。 【大前提與事實涵攝:釋字第799號解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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