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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二 題

甲想殺A,將A 對大豆有致死過敏性休克風險之資訊告知A 的管家乙,並唆使乙將A 除去。某日乙在烹煮完畢後,果然將大豆磨成粉末置入A 的餐飲中,乙的行為被A 的配偶丙發現。但丙為早日取得A 的財產,竟沒有任何阻止乙的行為。直至A 因食物過敏痛苦不堪,丙心生悔意,開車載A 赴醫,不料在赴醫途中於停等紅燈時,後車因剎車失靈,追撞丙車,A 在後座被該肇事車輛夾擊,當場死亡。試問甲、乙、丙的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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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梳理】

  1. 誰提供了A對大豆過敏的資訊?誰決定並實際將大豆粉放入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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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涉及: 一、乙投放大豆粉是否成立殺人既遂,或僅成立殺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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