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一 題
2019 年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乃為呼應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解釋及兒童權利公約保護兒童及少年之意旨,縮減原有曝險事由範圍且去除其虞犯之身分標籤,改以關注其是否處於犯罪邊緣而曝露於危險之中事由,而有調整保護必要作為是否由司法介入條件,並以「曝險少年」稱之,且繼而建置少年輔導委員會行政輔導先行機制。試論述少年輔導委員會在處理曝險少年時,應兼具之主要角色功能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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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回想2019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的核心精神是什麼?為什麼要把「虞犯」改為「曝險少年」?接著思考「行政輔導先行」機制的意義:在司法介入之前,國家應該先提供什麼樣的協助?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作為這個機制的第一線,它不能只是像過去一樣把少年移送法院,而是要承擔起什麼樣的責任?可以從「資源連結」、「輔導陪伴」與「把關過濾」這三個維度去思考少輔會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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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2019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修正後,關於「行政輔導先行」機制下,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處理曝險少年時應具備之主要角色與功能。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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