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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5年 [觀護人] 少年事件處理法(包括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三 題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之修正增訂第 18 條之 8,規定對少年原則上不得使用約束工具,除非有使用約束工具之必要。試論述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於可使用約束工具之要件及其立法理由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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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一下,對嫌犯上手銬、腳鐐是一種嚴重侵害人身自由與尊嚴的行為。對於心智尚未成熟的「少年」,我們為什麼要特別增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8?

  1. 立法理由:請連結到《兒童權利公約》(CRC)以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4號解釋中強調的「去標籤化」、「維護少年尊嚴」、「避免身心創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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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考查2023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修正增訂第18條之8,關於司法警察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如手銬、戒具等)之實體要件限制及其背後的立法理由。 【大前提:法規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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