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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_immigration_regular_essay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某甲在臺灣以投資半導體科技業的名義,詐騙 A 國富商 X,得手新臺幣數千萬元。經檢警與 A 國警方合作,終於將甲緝捕到案,並經檢察官提起詐欺罪公訴;同時,A 國警方提供被害人 X 的警詢筆錄,該筆錄內清楚記載被害人陳述自己如何被甲詐欺的來龍去脈。試問:A 國警方提供的警詢筆錄,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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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外國警察所製作之筆錄是否具有證據能力。首先指出該筆錄屬「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其次,探討《刑事訴訟法》傳聞例外規定(第159-2、159-3條)字面上指我國司法警察,對於外國警察筆錄,實務上多採「類推適用」我國傳聞例外規定,並檢視其「特信性」與「必要性」,或依第159-5條同意法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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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國警方製作之被害人警詢筆錄,是否屬於傳聞證據及其傳聞例外之適用。 【解析】 壹、傳聞證據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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