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5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甲將其 A 地以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之價格出賣與乙,且甲於乙給付第 1 期價金 1500 萬元時,將 A 地移轉登記與乙,並約定乙應於 1 年內給付剩餘之第 2 期價金 500 萬元,否則甲即可沒收第 1 期價金作為違約金。查乙雖早已備妥 500 萬元現金,但乙見股市大漲,因此決意先將該筆現金投入股市,待 1 年之約到期時再賣掉股票以給付價金,未料 1 年之約將屆時,中東地區發生戰爭,不僅導致石油價格大漲,尚使全球股市面臨崩跌,乙手上的持股乏人問津,乙在無法籌措財源的窘境下,屆期而無法給付第 2 期價金。經查,甲於合法解除契約後,起訴請求乙返還 A 地之登記名義,乙則主張系爭違約金金額過高而應予酌減,故於甲返還超額給付之違約金前,其得拒絕辦理 A 地之移轉登記。此外,乙之妻丙見乙理財不當,認為與乙繼續婚姻關係實在太不明智,遂與乙協議離婚,並主張乙離婚當時已可辦理退休,如其辦理退休即得領取 1000 萬元之退休金,故應將該筆未來退休時所得領取之退休金,列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標的。試問:甲、乙、丙 3 人上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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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涵蓋三個獨立的法律爭點:(1)契約解除後甲主張回復原狀(返還土地登記);(2)乙主張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並與返還土地主張同時履行抗辯;(3)丙主張離婚時「可得」但「尚未請領」之退休金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應分別引用民法第259條、第252條、第261條準用第264條,以及第1030-1條等相關規定進行涵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