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營養師] 團體膳食設計與管理
第 29 題
有關勞動基準法所提員工休息與休假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
- B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6星期
- C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D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1年以上2年未滿者,給予特別休假7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生理醫學與公共衛生政策中,通常認為女性分娩後,母體恢復到懷孕前的生理狀態(即產褥期)大約需要多久的時間?法律在制定保護母體的產假天數時,會如何對應這個生理恢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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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這題選擇了「未作答」,或許是因為對於勞動法規中密集的數字感到些許壓力。在團體膳食管理中,身為管理者必須精確掌握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s Act),這不僅是法律義務,更是確保廚房運作效率與員工福祉的基礎。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各項給假的「法定天數」,特別是與性別平等相關的保障。
產假天數的法規標準
選項 (B) 是本題的錯誤描述,也是正確答案。根據勞基法第 50 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Maternity Leave)「八星期」**而非六星期。這兩星期的差距在實務上對產後體力恢復非常重要。其餘選項如 (A) 工作 4 小時休息 30 分鐘、(C) 每 7 日應有 1 日之例假,以及 (D) 工作滿 1 年以上給予特別休假(Annual Leave)7 日,皆完全符合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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