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6 題
甲藥商設立於臺北市,將所持藥品許可證委託設立於臺中市之乙藥廠製造,並委託乙藥廠代其申請藥品廣告,下列申請程序何者正確?
- A 乙藥廠不得受甲藥商委託申請廣告
- B 乙藥廠應於臺中市代甲藥商申請藥品廣告
- C 甲藥商得同時於臺中市申請藥品廣告
- D 乙藥廠應於臺北市代甲藥商申請藥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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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一份法律文件的『所有權人』在 A 地,而『受委託處理人』在 B 地,為了確保行政管理的一致性與權責歸屬,主管機關應該是以『權利擁有者』的所在地為準,還是以『跑腿代辦者』的所在地為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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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藥事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登載或宣播藥物廣告,應由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填具申請書,連同藥物許可證影本、核定之標籤、仿單或包裝影本、廣告內容及審查費,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由條文可知,藥物廣告之申請程序與管轄機關,必須以「領有藥物許可證之藥商」為基準來認定。本題中,甲藥商為實際領有該藥品許可證之藥商,且其設立地點位於臺北市,縱然甲藥商將藥品委託給設立於臺中市之乙藥廠製造,並委託乙藥廠代為處理申請廣告之事務,但依法提出申請的管轄權仍跟隨持有許可證的甲藥商所在地。因此,乙藥廠在代為申請時,必須向甲藥商所屬之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即乙藥廠應於臺北市代甲藥商申請藥品廣告,故選項D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