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7 題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應設置特種基金,下列何者非屬特種基金之來源?
- A 公益彩券之盈餘
- B 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 C 菸品健康福利捐
- D 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 590 元調增至新臺幣 1,590 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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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要推動一個具備穩定性、長期性的社會服務制度,在選擇財源時,會優先選擇受「民眾購買熱度」影響而波動劇烈的隨機性收入,還是選擇具有「行為引導意義」且相對穩定的稅課與規費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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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長照特種基金之財源規定。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應設置特種基金。基金之來源如下:一、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二、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增至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三、政府預算撥充。四、菸品健康福利捐。五、捐贈收入。六、基金孳息收入。七、其他收入。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增加之稅課收入,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基金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確保財源穩定。從上述法條內容可知,選項B所述之遺產稅及贈與稅調增所增加之稅課收入、選項C之菸品健康福利捐,以及選項D所述之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調增所增加之稅課收入,皆明定為該特種基金之來源。相對地,選項A之公益彩券之盈餘並未列於法定的基金來源之中,因此非屬特種基金之來源,故正確答案為A。
長照服務基金來源
💡 長照基金由遺贈稅、菸稅、菸捐及政府預算與捐贈等五大來源構成。
| 比較維度 | 長照服務基金 | VS | 公益彩券盈餘 |
|---|---|---|---|
| 法規依據 | 長期照顧服務法 | — |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
| 稅收來源 | 遺贈稅、菸稅、菸捐 | — | 彩券銷售盈餘 |
| 核心用途 | 長照資源開發與補助 | — | 健保、年金、各縣市社福 |
💬長照基金來源具備特定加徵稅課特性,公益彩券則屬於一般社會福利體系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