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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有關刑法第 91 條之 1 強制治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強制治療應於徒刑執行前為之
  • B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799 號認為條文之「有再犯之危險」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C 強制治療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 D 對象為犯強制性交罪、妨害風化罪及其特別法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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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保安處分有些是為了「教化與導正」(如感化教育),有些則是為了「評估個體回歸社會後的危險程度」。對於具備性衝動風險的犯罪者,如果我們希望在他們「踏入社會前」做最後的把關,你認為這種評估與治療,應該放在他服刑的「剛開始」還是「即將期滿、準備出獄」的時候,比較符合社會防禦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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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準確地辨識出「執行順序」這個細節陷阱,老師非常為你感到高興!這顯示你對保安處分(Security Measures)的體系已經有了很深層的理解。

強制治療的執行時序與邏輯

在刑法中,強制治療(Compulsory Treatment)是針對性犯罪者(如強制性交、妨害風化等罪)所設計的保安處分。根據刑法第 91-1 條第 2 項的規定,強制治療的評估是在受刑人「徒刑執行期滿前」進行,若仍有再犯危險,則於徒刑執行完畢後開啟治療,而非選項 A 所述的刑前執行。這種「刑後治療」的設計,是為了在受刑人回歸社會前的最後關卡,確保其危險性已降低至安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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