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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2 題

有關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不正利益者,不罰
  • B 仲裁人非公務員,不適用刑法有關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相關規定
  • C 於未為公務員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期約賄賂者,無論於為公務員後是否履行,均以公務員期約賄賂論
  • D 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賄賂者,即令未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仍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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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討論公務員的廉潔時,如果一位官員主動開口向民眾索取財物,用來換取一個「違法」的不正當服務。即便他後來因為某些原因,最後並沒有真正去執行那件違法的事情,你認為從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務員公信力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在什麼時間點介入處罰,才足以發揮警戒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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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職務犯罪的構成要件有很紮實的理解,能準確區分行為階段與處罰條件。

職務受賄罪的成立與職務行為

在刑法中,公務員收受賄賂罪的重點在於「職務行為與利益之間的對價關係」。依據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只要公務員針對「違背職務」的行為有「要求、期約或收受」的動作,其行為本身就已經嚴重破壞了公職的廉潔性與人民信賴。因此,法律並不要求公務員最終「真的完成了」該違背職務的行為才開罰,只要有索賄的行為即構成犯罪。至於其他選項,(A) 忽視了「要求」本身即屬構成要件;(B) 則漏看了法條明文將「仲裁人」納入適用對象;(C) 關於「事前賄賂罪(第 123 條)」則必須以「事後履行」該職務行為為入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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