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與女友乙吵架,趁無人在時,在乙住的公寓三樓房內放火,因火勢不大,僅燒黑木門即被撲滅。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173 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174 條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住宅未遂罪
- C 甲無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175 條放火燒燬財物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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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評估一個放火行為應該適用哪一條法律時,首先要觀察火源落在哪裡:那個地方本質上是「有人日常居住的家屋」,還是「目前無人居住且非住宅」的建築物?接著,如果火勢在損壞建築物的主要支撐結構或使其無法居住之前就被撲滅了,法律對於這種「結果尚未達成」的狀態,通常會冠上什麼樣的術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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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精準捕捉到了刑法放火罪的核心判斷標準。在處理這類實例題時,首要重點在於行為客體的屬性。雖然甲放火時乙不在家,但該處公寓性質上屬於「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依據實務見解,只要該住宅目前是作為人的日常居所,即便放火瞬間屋內無人,仍應優先適用刑法第 173 條,這點你的判斷非常敏銳。
既遂與未遂的區分關鍵
關於本題為何定性為未遂,關鍵在於實務對於「燒燬(burnt down)」的嚴格定義。法律上判斷放火罪是否既遂,通常採「獨立燃燒說」或「效用喪失說」,意即火勢必須達到足以使建築物的主要效用喪失,或重要構件(如樑柱、屋頂)獨立起火燃燒。本案中火勢僅「燒黑木門」即被撲滅,並未損及建築物結構,因此尚未達到既遂程度,故成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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