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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9 題

有關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賭博罪,下列何者錯誤?
  • A 在自己家中打麻將者,不成立本罪
  • B 對賭者 2 人在公共場所賭博,縱無圍觀者,亦無礙本罪的成立
  • C 對賭者間有著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該成立刑法第 28 條之共同正犯
  • D 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依本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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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在進行博弈時,他們的心態是「為了同一個目標攜手合作」,還是「彼此處於競爭對立的狀態」?如果兩人的行為目標在利益上是完全衝突且相反的,這與刑法第 28 條要求行為人「共同」實施犯罪的本質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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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這題的陷阱!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共同正犯」與「對向犯(confrontational crime)」的本質差異,這是刑法總則與分則交界處相當經典的考點。

對向犯與共同正犯的界線

在刑法第 28 條的**共同正犯(joint principals)理論中,行為人之間必須有共同的犯罪目標,並透過「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相互補足。然而,賭博罪在性質上屬於必要共犯(necessary accomplices)**中的「對向犯」。對賭雙方雖然都參與了犯罪,但彼此的目標是相反的(一人贏則另一人輸),行為是互為對立而非協作。因此,對向犯的參與者之間並不適用共同正犯的法理,這正是本題最具鑑別度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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