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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因乙欠其債務不還,一再打電話或留簡訊給乙,跟乙說:如果你不快一點還錢,出門要小心點,我會讓你家破人亡,看不到明天等語,乙感到非常害怕,因而報警處理。甲應如何論罪?
  • A 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勒贖罪
  • B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
  • C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D 不構成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採用的手段確實嚇到了人,但他要求對方做的事(例如歸還原本就屬於自己的東西)在法律上本來就是對方的義務,那麼法律此時處罰的重點,是那個「要回東西的目的」,還是那個「嚇人的手段」本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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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與恐嚇危安的界線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與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兩者的關鍵差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intent of unlawful appropriation)」。在法律評價上,甲對乙確實擁有債權,因此甲要求乙還錢,主觀上欠缺「不法所有」的意圖,這便排除了恐嚇取財罪的適用。然而,甲使用的言詞如「家破人亡」、「看不到明天」等,在客觀上已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且確實損及了乙的安全感。因此,即便債權本身合法,甲使用的過激手段仍觸犯了保護個人心理免於恐懼的恐嚇危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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