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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因乙欠其債務不還,一再打電話或留簡訊給乙,跟乙說:如果你不快一點還錢,出門要小心點,我會讓你家破人亡,看不到明天等語,乙感到非常害怕,因而報警處理。甲應如何論罪?
  • A 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勒贖罪
  • B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
  • C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D 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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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採用的手段確實嚇到了人,但他要求對方做的事(例如歸還原本就屬於自己的東西)在法律上本來就是對方的義務,那麼法律此時處罰的重點,是那個「要回東西的目的」,還是那個「嚇人的手段」本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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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債手段與恐嚇罪
💡 合法債權人以恐嚇手段討債,因無不法意圖僅成立恐嚇危安。
比較維度 恐嚇危安罪 (第305條) VS 恐嚇取財罪 (第346條)
主觀意圖 使人產生恐懼感 — 意圖不法取得他人財物
債權背景 通常具備合法債權 — 無合法債權或非法得利
行為目的 單純嚇唬、威脅安全 — 強迫對方交付財物
💬合法債主以威脅言詞討債,因主觀上非不法得利,故僅成立恐嚇危安。
🧠 記憶技巧:合法債權討債款,財罪不立危安管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有「討錢」加「恐嚇」就構成恐嚇取財,忽略了合法債權不具不法意圖。
不法所有意圖 刑法第305條 刑法第3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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