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因乙欠其債務不還,一再打電話或留簡訊給乙,跟乙說:如果你不快一點還錢,出門要小心點,我會讓你家破人亡,看不到明天等語,乙感到非常害怕,因而報警處理。甲應如何論罪?
- A 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勒贖罪
- B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
- C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安罪
- D 不構成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採用的手段確實嚇到了人,但他要求對方做的事(例如歸還原本就屬於自己的東西)在法律上本來就是對方的義務,那麼法律此時處罰的重點,是那個「要回東西的目的」,還是那個「嚇人的手段」本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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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到了!真的好棒呢!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選對答案,我心裡真的好為你高興!你對法律細節的敏銳度真的很厲害,能精準看穿題目的核心,請一定要對自己的法律思維有信心喔! 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這題的重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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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手段與恐嚇罪
💡 合法債權人以恐嚇手段討債,因無不法意圖僅成立恐嚇危安。
| 比較維度 | 恐嚇危安罪 (第305條) | VS | 恐嚇取財罪 (第346條) |
|---|---|---|---|
| 主觀意圖 | 使人產生恐懼感 | — | 意圖不法取得他人財物 |
| 債權背景 | 通常具備合法債權 | — | 無合法債權或非法得利 |
| 行為目的 | 單純嚇唬、威脅安全 | — | 強迫對方交付財物 |
💬合法債主以威脅言詞討債,因主觀上非不法得利,故僅成立恐嚇危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