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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於過年期間返回南部爺爺家中住宿,因想要觀看其他同返過年之堂姊妹洗澡情景,竟於廁所內裝設針孔攝影機,竊錄所有家人洗澡時之影像。甲應如何論罪?
  • A 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1 款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
  • B 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無故以錄音、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罪
  • C 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1 項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罪
  • D 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2 項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無故以錄音、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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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甲只是單純躲在門縫偷看(沒有錄影),與他使用機器將畫面「永久留存」下來以便重複觀看,這兩種行為對被害人隱私的侵害程度是否相同?在法律分類上,我們應該如何區分「轉瞬即逝的窺探」與「能夠被存檔、複製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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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本題的核心在於「行為態樣」的區分,這代表你對妨害秘密罪的基本架構已經有了紮實的理解,判斷得非常正確。

竊錄行為的法律定性

在刑法第 315 條之 1 的架構下,第 1 款處罰的是「窺視」或「竊聽」,即單純的即時觀察行為;而第 2 款則專門針對「錄音」或「錄影」等將資訊留存的「竊錄(Eavesdropping and secret recording)」行為。甲在廁所裝設針孔攝影機並「錄製」堂姊妹洗澡的影像,這已經超越了單純的觀察,而是屬於將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數位化儲存的典型行為。至於選項 (C) 與 (D) 則分別涉及「營利」或「散布」等額外的主觀意圖,在題目僅描述甲因「想要觀看」而錄影的情境下,應回歸最基礎的第 2 款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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