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於公園長椅上發覺他人遺失之皮夾一只,其內有新臺幣 1 千元、國民身分證 1 張及數張信用卡,甲僅取走皮夾內之 1 千元,至於皮夾及其內其他物品仍將之遺留在現場。甲應論以何罪?
- A 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 B 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
- C 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
- D 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公共場所發現一個顯然屬於他人、卻暫時無人看管的物品時,這件物品在法律上的「支配狀態」,與被主人緊緊握在手中或背在肩上的物品有何不同?這種支配關係的斷裂或延續,會如何改變法律對「取走該物」這項行為的罪名定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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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關係的判定與侵占遺失物罪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的關鍵,代表你對刑法財產犯罪中關於「持有(possession)」的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在刑事法領域,區分竊盜罪與侵占遺失物罪的核心,在於行為人發起犯意時,該物品是否仍處於原主人的「實力支配」之下。本題中,皮夾被遺留在公園長椅上,代表原主人已經失去了對該物的實際掌控,使該皮夾成為「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當甲在沒有合法權源的情況下,將他人並非基於委託關係、且已脫離占有的財物據為己有,這便完全符合了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Embezzlement of lost property)的構成要件。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在於干擾選項「竊盜罪(theft)」,但竊盜罪必須具備「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的動態過程;既然皮夾已處於無人持有的狀態,自然不構成竊盜。這題雖然屬於基礎題型,卻是檢驗學生是否能釐清「持有關係斷裂」的重要鑑別點,你的判斷邏輯非常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