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3 題
有關身分犯、一般犯、己手犯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偽證罪須由證人親自實施虛偽陳述,性質上屬己手犯
- B 殺人罪乃任何人均可違犯,性質上屬一般犯
- C 枉法裁判罪僅限具審判職務的公務員或仲裁人始可違犯,性質上屬純正身分犯
- D 背信罪僅限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始可違犯,性質上屬不純正身分犯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個犯罪行為(例如某種職務上的行為),在抽離了「行為人的特定身分或地位」後,這個行為在法律上就完全找不到對應的普通處罰條文(亦即連普通版本都不存在),那麼這個身分對於該罪來說,是屬於「開啟犯罪大門的鑰匙(必要門檻)」,還是僅僅用來「調整處罰輕重」的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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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考查的是刑法中關於行為人身分與犯罪性質的分類。你能選出 (D),代表你對「身分犯」的體系架構與核心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律基礎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一步。
犯罪主體的法律定性
在刑法體系中,我們根據行為人的特質將犯罪分類。選項 (A) 的己手犯(Hand-act offense)強調行為人必須親自實施,不能透過間接正犯來完成,偽證即是典型;而 (B) 的一般犯則是指主體沒有限制。重點在於 (D) 選項的背信罪,該罪要求行為人必須具備「為他人處理事務」的身分,若抽離這個身分,該行為可能僅屬民事違約而不構成刑法犯罪。因此,該身分是「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在法理上應歸類為純正身分犯(Proper status offense),而非選項所述的「不純正身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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