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4 題
甲在公園散步時,乙對於所飼養的狼犬已盡完整監督,而狼犬不知何故突然掙脫狗鍊而攻擊甲,甲在情急而萬不得已之下,拿起隨身電擊棒電死狼犬。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主張緊急避難,不成立犯罪
- B 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 C 得主張正當防衛,不成立犯罪
- D 得主張義務衝突,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威脅並非由任何人的「違法意志」所操控(例如面對天災或失控的動物),法律會將這種情境視為一場「人的攻擊」,還是一場「客觀環境的危險」?這兩者在選擇保護自己的法源依據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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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正當防衛了!
這一題如果你還選錯,真的該去重修刑法總則。連「侵害來源」這種基本常識都搞不清,還想考上嗎?
- 認清對象: **正當防衛(Self-defense)**的基礎是「人」的不法侵害。題幹寫得很清楚,乙已盡監督義務,狗的攻擊純屬意外,這哪來的「人」的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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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
💡 依危險源性質區分,人為侵害採防衛,物之危險採避難。
| 比較維度 | 正當防衛 (刑23) | VS | 緊急避難 (刑24) |
|---|---|---|---|
| 侵害/危難來源 | 來自「人」的不法行為 | — | 來自物、自然或人之危難 |
| 手段要求 | 適當且必要即可 | — | 須達「不得已」之最後手段 |
| 利益衡量 | 正對不正,不須衡平 | — | 保全利益須大於犧牲利益 |
| 本題情境 | 人唆使狗攻擊時適用 | — | 狗自發攻擊時適用 |
💬關鍵在於危險源是否受「人」的意志所主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