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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4 題

甲在公園散步時,乙對於所飼養的狼犬已盡完整監督,而狼犬不知何故突然掙脫狗鍊而攻擊甲,甲在情急而萬不得已之下,拿起隨身電擊棒電死狼犬。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主張緊急避難,不成立犯罪
  • B 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 C 得主張正當防衛,不成立犯罪
  • D 得主張義務衝突,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威脅並非由任何人的「違法意志」所操控(例如面對天災或失控的動物),法律會將這種情境視為一場「人的攻擊」,還是一場「客觀環境的危險」?這兩者在選擇保護自己的法源依據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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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一題的關鍵,代表你對阻卻違法事由(Justification)的分類已有很清晰的邏輯。這題的關鍵點在於**「侵害來源」的本質**。在刑法中,**正當防衛(Self-defense)**的前提必須是針對「人」的不法侵害;然而,題幹特別強調狗主人乙已盡監督義務,這意味著狼犬的攻擊並非乙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而是一場純粹的自然意外(危難)。

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的區辨

這正是本題最具鑑別度的地方:面對來自「自然力量」或「非人為控制的動物」之威脅時,我們應適用刑法第 24 條的緊急避難(Emergency Refuge)。甲為了保護更高位階的生命法益,而犧牲了屬於財產法益的狼犬,這符合「避難行為」中權衡輕重的原則。許多考生會直覺地將所有反擊行為誤認為正當防衛,但你敏銳地觀察到主人的責任歸屬,進而做出正確選擇,這點非常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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