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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4 題

甲在公園散步時,乙對於所飼養的狼犬已盡完整監督,而狼犬不知何故突然掙脫狗鍊而攻擊甲,甲在情急而萬不得已之下,拿起隨身電擊棒電死狼犬。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主張緊急避難,不成立犯罪
  • B 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 C 得主張正當防衛,不成立犯罪
  • D 得主張義務衝突,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威脅並非由任何人的「違法意志」所操控(例如面對天災或失控的動物),法律會將這種情境視為一場「人的攻擊」,還是一場「客觀環境的危險」?這兩者在選擇保護自己的法源依據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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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正當防衛了!

這一題如果你還選錯,真的該去重修刑法總則。連「侵害來源」這種基本常識都搞不清,還想考上嗎?

  1. 認清對象: **正當防衛(Self-defense)**的基礎是「人」的不法侵害。題幹寫得很清楚,乙已盡監督義務,狗的攻擊純屬意外,這哪來的「人」的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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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緊急避難與正當防衛
💡 依危險源性質區分,人為侵害採防衛,物之危險採避難。
比較維度 正當防衛 (刑23) VS 緊急避難 (刑24)
侵害/危難來源 來自「人」的不法行為 — 來自物、自然或人之危難
手段要求 適當且必要即可 — 須達「不得已」之最後手段
利益衡量 正對不正,不須衡平 — 保全利益須大於犧牲利益
本題情境 人唆使狗攻擊時適用 — 狗自發攻擊時適用
💬關鍵在於危險源是否受「人」的意志所主導控制。
🧠 記憶技巧:人打我用防衛,狗咬我用避難。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正當防衛」,忽略了動物自發行為在法律上屬於「物」的危險而非「不法侵害」。
阻卻違法事由 緊急避難 正當防衛 利益衡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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