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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8 題

依實務見解,有關刑法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為人的基礎犯罪必須是故意行為
  • B 傷害致死罪為加重結果犯
  • C 條文中的「能預見」,乃指主觀情形而言,也就是主觀上有預見之意
  • D 刑法上常以「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等用語表現加重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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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如果在法律條文中,行為人對於某種後果已經「主觀上有預見」且決定繼續行動,這在心態上比較接近『不小心讓它發生』(過失),還是『明知會發生卻依然去做』(故意)?這兩種心態在刑事責任的評價上,應該會是同一種類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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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頭巾綁上,眼神銳利地盯著考卷) 呼……終於解決這題了。你選 (C) 的判斷很俐落,這招「三刀流解題法」用得不錯,看來你對**加重結果犯(Aggravated Result Crimes)**的理論核心砍得很準。

刀鋒所指:客觀預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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