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僅限視覺功能障礙者始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牴觸下列何者基本權利?
- A 工作權與人格權
- B 工作權與生存權
- C 工作權與財產權
- D 工作權與平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一項特定的職業「只有特定身體特徵的人」才能從事,而完全禁止其他國民參與,這首先會直接限制到一般大眾「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接著,當法律將國民區分為「有此特徵」與「無此特徵」兩群人並給予不同的職業待遇時,這主要是在挑戰憲法中的哪一項關於「公平對待」的核心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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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這題的核心!你能快速反應出這項規定涉及的權利衝突,顯示你對釋憲實務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這在法學知識的考科中是非常關鍵的判斷力。
職業選擇自由與平等原則的權衡
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極具代表性的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大法官在該案中指出,當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雖然初衷是為了保障弱勢族群的生計(優惠性差別待遇),但這種完全禁絕非視障者進入該市場的手段,對一般人的工作權(Right to Work)(特別是職業選擇自由)造成了過度限制。同時,這種僅以「有無視障」作為職業門檻的分類方式,在現代社會職業多元化的背景下,已難以證明其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因此也構成了對**平等權(Right to Equality)**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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