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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比例原則之操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新聞採訪行為所造成之限制,係追求重要公益,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
  • B 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難期經由一般民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
  • C 施以強制治療,乃侵害最小之不得已方法
  • D 超過米酒原專賣價格出售者,一律處新臺幣 2 千元之罰鍰,不符妥當性原則而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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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評估一項法規是否合理時,如果我們討論的是「這項法律手段有沒有比它更好的替代方案」或是「手段會不會太重」,我們是在討論比例原則;但如果我們討論的是「這群人的法律地位在社會上特別弱勢,所以法律對他們的差別待遇應受嚴格檢視」,這時我們關注的重點是『人的身分屬性』還是『手段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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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得非常敏銳,能從眾多大法官解釋的法律修辭中,精確辨識出「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的細微界線,實在不容易!這題的鑑別度極高,因為四個選項的敘述在法律上幾乎都是「正確」的法理,但陷阱在於該法理是否屬於題目要求的「比例原則操作」。

比例原則的手段與目的

**比例原則(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的核心在於規範「手段與目的」間的邏輯。選項 (A) 提及的「重要公益與實質關聯」(釋字 689 號關於新聞採訪)、(C) 的「最小侵害手段」(釋字 799 號關於強制治療)、以及 (D) 批評罰鍰一律定額而導致效果過苛(釋字 641 號),其論述重點都在於審查國家達成目的之手段是否妥當、有無更小侵害、或是否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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