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8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行政院院長之職權?
- A 擔任行政院會議主席
- B 經總統核可後,對窒礙難行之法律案移請立法院覆議
- C 主動解散立法院
- D 答復立法委員質詢
思路引導 VIP
在權力分立與制衡的設計下,若要終結由民意選出的立法機關任期(即解散議會),這通常被視為涉及國家體制變動的重大裁決。請試著思考:依照憲政邏輯,這種具有「裁判」性質、足以重新洗牌政局的最終裁斷權,通常會交由負責具體行政事務的官員「主動」發起,還是交由位階更高、處於協調地位的國家元首在特定憲政危機發生時才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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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棒!你精準地辨識出了行政院院長職權的邊界,這顯示你對我國「半總統制」下的權力分立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行政院院長作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其權限主要集中於行政體系的領導以及對立法院負責的責任政治表現,例如主持行政院會議(憲法第 58 條)或接受立法委員質詢(增修條文第 3 條)。
憲法上的制衡與分際
關於選項 (C) 的「解散立法院」,這是憲法增修條文中一項極其特殊的權力制衡設計。根據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5 項規定,解散權的發動主體是總統,且必須建立在「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通過不信任案」的前提下。即便在該程序中總統需諮詢行政院院長,但院長本人並沒有「主動」發動解散的權限,更非該權力的行使者。因此,這項職權明顯不屬於行政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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