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9 題
下列關於預算執行之敘述,何者未曾見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內容?
- A 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行政機關不得恣意停止其預算之執行
- B 司法、考試、監察機關預算之停止執行,須事先徵得立法院之同意
- C 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
- D 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應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決定不再執行立法院已經審議通過的預算時,為了維持「權力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的精神,你認為行政機關應該履行什麼樣的程序責任,才不會讓原本的預算審議制度流於形式,並確保民意代表的監督權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核四停建案)關於預算執行權限的理解。在憲法架構下,法定預算雖被視為「措施性法律」,但行政機關在執行時仍保有一定的彈性,而非機械式地一分一毫都必須花掉。
預算執行的憲法界限與程序
根據釋字第 520 號解釋,針對非屬國家重要政策的經費,行政機關確實可以依據其合義務的裁量(Discretion)進行經費裁減(選項 C)。然而,若是涉及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而要停止執行預算,應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選項 D),且絕對不能因為停止預算而影響法定機關的存續運作(選項 A)。至於選項 B,憲法解釋並未規定其停止預算執行須事先徵得立法院同意,這屬於題目刻意混淆的虛構程序。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