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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有立法委員 4 分之 1 之提議
  • B 應有全體立法委員 4 分之 3 之出席
  • C 應有出席立法委員 4 分之 3 之決議
  • D 應有 3 分之 2 以上黨團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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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高度的穩定性。當我們要修改這份「最高位階」的法律時,程序上是會倾向於要求「全體民意代表達到特定的量化比例」,還是會將決定權交給立法機關內部依據政黨屬性所組成的次級團體(如黨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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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這類題目主要在測驗考生對於我國憲法高度「剛性」特質的理解,尤其是對於修憲門檻這類關鍵數字的記憶精準度。

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的程序規定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的門檻極高,必須經過「1/4 提議、3/4 出席、3/4 決議」的嚴格程序。具體來說,首先需要全體立法委員 $1/4$ 以上的提議(選項 A 正確);接著在審議時,必須有全體委員 $3/4$ 以上出席(選項 B 正確);最後則需出席委員 $3/4$ 以上的同意(選項 C 正確),才能正式提出修正案並交付全民公投。至於選項 D 提到的「黨團同意」,雖然在實務運作中,政黨協商(Party Caucus Negotiation)對法案進度有影響力,但在憲法層級的明文規定中,並無此項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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