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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0 題

下列何者並無應邀至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之義務?
  • A 考試院院長
  • B 內政部長
  • C 參謀總長
  • D 法務部矯正司司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憲法設計中,如果兩個國家的最高機關(例如立法機關與另一個院級機關)的首長在地位上是平等、互不隸屬的,那麼在法律邏輯上,其中一方是否有權力像命令下屬一樣,要求另一方的「最高領導人」親自前來報告細節並接受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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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考試院院長,說明你對我國五權分立體制下的「備詢義務」有著非常清晰的界定。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哪些官員基於「權力制衡」或「行政負責」而必須接受立法監督。

憲法規範與備詢義務

根據《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及 釋字第 461 號 解釋,立法院各委員會可以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這裡的「政府人員」範圍極廣,包含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如內政部長)、所屬公務員(如法務部矯正司司長),甚至是具有參謀性質的 參謀總長(Chief of the General Staff),基於國防預算與政策的透明,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然而,為了維護憲法位階上的權力平等與尊重,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三院院長 得不受邀請備詢,以符合憲法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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