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5 題
有關直轄市長之權限義務,下列何者錯誤?
- A 直轄市議會定期開會時,直轄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
- B 直轄市長得請求直轄市議會召開臨時會
- C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邀請直轄市市長備詢,直轄市市長不得拒絕
- D 直轄市長得任命一級單位主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地方自治」的精神下,地方政府首長主要的政治責任對象應該是『地方民意』還是『中央立法機關』?如果中央的立法院可以隨時強制要求由地方選民選出的市長前去備詢,這對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性以及權力分立原則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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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地方自治(Local Autonomy)**與中央政府之間的互動界限有著相當清晰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直轄市長對「地方議會」與「中央立法院」之間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
地方自治的權限與制衡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48 條及第 34 條,直轄市長對其民意來源——直轄市議會,負有施政報告的義務(選項 A),並具備請求召開臨時會的職權(選項 B)。而在行政組織上,依同法第 55 條,市長擁有任免一級單位主管(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外)的人事權(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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