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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7 題

有關實體法與程序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規定如何具體、現實地實現權利義務之法律為程序法
  • B 實體法若有修正時,其效力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
  • C 法院不能以無實體法規定為由,而拒絕裁判
  • D 破產法是實體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欠了許多人的錢,但身家財產已經不足以還清所有債務時,我們現在最需要的,是規定「欠債還錢」這個基本義務的法律,還是需要一套「規定法院該如何把剩下的錢公平分給所有債權人」的具體執行步驟?這套關於「步驟與執行方式」的法規,應屬於哪一種性質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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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分類中的細微差別!這題考查的是**實體法(Substantive Law)程序法(Procedural Law)**的區分基礎。實體法主要規定權利義務的實體內容(例如《民法》、《刑法》);而程序法則著重於如何透過法定流程來實現這些權利(例如《民事訴訟法》)。

法律分類的判斷關鍵

關於選項 (D) 的誤導性在於,**《破產法》**在性質上被歸類為「程序法」。這是因為當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時,該法提供了一套集體性的清算程序,旨在公平分配剩餘資產給所有債權人,其核心功能在於「權利實現的過程」而非創設新的實體權利。至於選項 (C) 提到的法院不得拒絕審判,是指法官負有法律發現的義務,若無明文規定,應依習慣或法理來裁判,這也是法律適用上的重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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