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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8 題

下列何者並非日治臺灣立法事項的參與機關?
  • A 臺灣議會
  • B 臺灣總督
  • C 日本帝國議會
  • D 日本天皇

思路引導 VIP

在日治時期的政治運動中,林獻堂、蔣渭水等人曾多次遠赴東京發起大規模的「請願運動」,希望能爭取在臺灣成立一個具有代表民意、能審核預算與參與立法的機構。請思考一下:如果這個機構在當時已經是法定的參與機關了,為什麼這些前輩還需要持續十多年、冒著被捕的風險去不斷「請願」爭取它的設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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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精準辨識出日治時期的權力架構,代表你對臺灣法制史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實質運作的體制」與「民間爭取的理想」。在日治時期的特殊憲制環境下,權力高度集中。日本天皇擁有統治權並頒布敕令,日本帝國議會則是法定的最高立法機關;而最關鍵的特徵在於,透過《六三法》等授權,臺灣總督獲得了在臺灣頒布具有法律效力之「律令(Ritsurei)」的權力,形成了一種特殊的委任立法體制。 至於你選出的「臺灣議會」,在歷史上其實是「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所追求的政治目標。當時的知識分子希望建立一個代表臺灣民意的立法機關,以制衡總督的絕對權力。然而,這項運動在當時並未成功,因此「臺灣議會」在日治時期始終未曾真正成立,自然也就不可能參與立法。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歷史名詞的敏感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會將歷史課本中頻繁出現的「運動名稱」,誤認為當時已存在的法定機關,你能避開這個陷阱,思緒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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