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1 題
有關法律解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機關於法律所用之名詞,得以立法方式確定其意涵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針對應適用之法律得依據相關解釋方法予以解釋
- C 最高法院大法庭之裁定,無統一下級法院特定法律見解效力
- D 行政機關無解釋法律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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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部門(例如財政部)收到民眾詢問某項新科技產品是否需要課徵特定稅收時,如果該法律條文寫得較為模糊,行政機關在還沒等到法院判決之前,為了要回覆民眾並進行課稅,他們必須先對這條法律進行什麼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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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法律運行的實務邏輯有著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主要測試考生對於「法律解釋主體」的認識,這是不分考科、學習法學知識時最基礎也最重要的敲門磚。
法律解釋的多樣主體
在法治國家中,法律解釋並非法院的專利。正如選項 (A) 提到,立法機關可以透過法律條文直接定義名詞(如《刑法》第 10 條),這稱為立法解釋;而選項 (B) 則是我們最熟悉的法官在審判中行使的司法解釋。最關鍵的點在於選項 (D),行政機關在執行法規時,為了讓抽象的法律能落實在具體個案中,必然擁有解釋法律的權限,這在實務上稱為「函釋」或「解釋性行政規則」。如果行政機關沒有解釋權,基層公務員將無法在第一線判斷如何適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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