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2 題
法律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違反者處以罰鍰。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上述規定屬於對言論的時間、地點、方式之限制
- B 上述規定對言論自由產生重大干預,應該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
- C 上述規定之立法目的是為避免廣告虛偽誇大,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重要公共利益而合憲
- D 化粧品對人民健康發生直接、立即之威脅,手段與目的間有必要關聯性而合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規定所有人在臉書發文前,都必須先讓政府官員看過內容並點頭同意才能發布,這種「先審後發」的機制,與「發完之後若違法再開罰」的機制相比,哪一種對社會意見交流的阻礙更大?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我們才可能容忍政府先攔截人民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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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憲法中關於言論自由的高階概念!這題的核心在於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該解釋明確指出化粧品廣告屬於「商業言論」,雖然受憲法保障程度較政治言論低,但仍受保障。
商業言論與事前審查的嚴格標準
法律要求廣告在播放前須先經主管機關核准,這在憲法上稱為事前審查(Prior Restraint)。大法官認為,事前審查對言論自由是極為重大的干預,原則上應推定為違憲。除非是為了排除對人民生命、身體或健康有「直接、立即且難以回復」的危害(例如處方藥物廣告),否則一般的化粧品並不具備這種急迫性。因此,(C) 與 (D) 選項所提到的行政目的與手段,在比例原則的衡量下被判定為違憲,而 (B) 選項則正確描述了這種干預的嚴重性及對程序保障(如司法救濟)的高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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