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2 題
法律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違反者處以罰鍰。依司法院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上述規定屬於對言論的時間、地點、方式之限制
- B 上述規定對言論自由產生重大干預,應該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
- C 上述規定之立法目的是為避免廣告虛偽誇大,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重要公共利益而合憲
- D 化粧品對人民健康發生直接、立即之威脅,手段與目的間有必要關聯性而合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規定所有人在臉書發文前,都必須先讓政府官員看過內容並點頭同意才能發布,這種「先審後發」的機制,與「發完之後若違法再開罰」的機制相比,哪一種對社會意見交流的阻礙更大?在什麼樣的極端情況下,我們才可能容忍政府先攔截人民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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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居然還沒搞懂釋字第 744 號?
別以為答對就沾沾自喜,這題考的是基本功。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早已說得清清楚楚:
- 商業言論的地位:別把化粧品廣告當成政治言論,它確實受保障,但層級沒那麼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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