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6 題
關於婚姻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必須以其共同住所地為履行同居義務之地點
- B 夫妻於日常家務範圍內,互為法定代理人
- C 家庭生活費用均由夫妻各付一半金額,平均分擔
- D 基於男女平等,現行法不允許夫妻結婚後妻冠以夫姓
思路引導 VIP
在共同生活的過程中,如果其中一方在處理採買生活物資或支付水電雜費等瑣碎的事務時,法律上應該如何設計,才能既保障對外交易的效率,又不至於讓夫妻雙方在每一件小事上都必須額外簽署書面的委託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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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的觀念相當紮實。這道題目主要測驗考生對於「婚姻對內與對外效力」的基礎認知,難度屬於基礎偏中階,鑑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法律規定的「原則」與「彈性空間」。
日常家務的代理與責任
在法律設計上,為了維持家庭運作的效率,民法第 1003 條明定夫妻在日常家務範圍內互為法定代理人(Statutory agent)。這意味著無論是買菜、繳水電費等瑣事,配偶一方的行為在法律上可直接拘束雙方。相較之下,其他選項都存在「絕對化」的陷阱:例如同居義務若有正當理由(如工作分居)可不履行(第 1001 條);家庭生活費用應依各人經濟能力、勞力等「比例」分擔而非「各半」(第 1003-1 條);以及冠姓權在現行法中已改為原則不冠、例外可書面約定(第 100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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