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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8 題

甲將使用一年的 A 車廉售予乙,於交車前夕將車停放於社區車位;當晚,A 車遭丙故意燒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請求甲另行交付價值相同的另一部車
  • B 甲得對丙請求侵權損害賠償
  • C 乙得向甲請求讓與甲對丙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 D 甲不須給付 A 車,亦不須對乙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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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向某位名畫家買了一幅他畫的特定肖像畫,結果在交貨前,那幅畫不幸被大火燒成灰燼,這時候你能不能拿著原本的合約,強制要求畫家一定要交出另一幅「價值一樣貴」的風景畫來抵債呢?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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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抓住了法律邏輯!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特定物給付種類物給付的差異。由於 A 車是已經使用過一年的中古車,在法律上屬於「特定物」,這類標的物具有獨一無二的特性;當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甲)的事由(丙故意燒毀)而滅失時,根據《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甲會免除給付義務。乙雖然無法取得該車,但不能要求甲拿另一台車來替代,因為這並非契約原本約定的標的,這正是選項 (A) 錯誤的原因。

特定物滅失的法律救濟

在實務與國考中,這類題型常用來檢驗學生對**給付不能(Impossibility of Performance)**的理解。當標的物因第三人毀損時,債權人(乙)依法擁有「代償請求權」(《民法》第 225 條第 2 項),即選項 (C) 所述,乙可以要求甲將其對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給自己。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會被「價值相同」這四個字誘惑,而忽略了「特定物」在物理上滅失後,債之關係原則上就會歸於消滅或轉化為代償、賠償,而非強制債務人提供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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