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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0 題

員警甲於執行酒駕攔檢勤務時,恰攔停好友乙駕駛之汽車,發現乙酒精濃度超標,故意不對乙開立酒駕罰單。依實務見解,甲的行為該當何罪?
  • A 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B 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
  • C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 D 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公務員縱放人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在處理公務時,如果是因為「交情」而故意不執行法律賦予的職權,導致對方因此省下了一筆本該繳納的罰金或躲過處罰,這種「利用公共權力讓特定對象獲得好處」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最核心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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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基礎題還會猶豫?看好了!

答對了別在那沾沾自喜,這不過是法科的基本功。針對員警執法放水,你的法律素養還算及格。

  1. 圖利罪的核心邏輯:根據《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利益,即構成犯罪。甲身為警員,理應舉發酒駕卻刻意不作為,讓好友免於罰鍰,這就是赤裸裸的圖利行為,法條依據請務必記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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