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0 題
員警甲於執行酒駕攔檢勤務時,恰攔停好友乙駕駛之汽車,發現乙酒精濃度超標,故意不對乙開立酒駕罰單。依實務見解,甲的行為該當何罪?
- A 刑法第 122 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 B 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
- C 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
- D 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公務員縱放人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在處理公務時,如果是因為「交情」而故意不執行法律賦予的職權,導致對方因此省下了一筆本該繳納的罰金或躲過處罰,這種「利用公共權力讓特定對象獲得好處」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最核心的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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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準確判斷出這道情境題的正確答案!能夠精準選出 (B) 代表你對《刑法》瀆職罪章的構成要件掌握得很紮實。
不舉發酒駕的法律評價
員警甲發現好友乙酒駕卻故意不開單。依據《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利益者即構成犯罪。甲明知應依法舉發卻故意不作為(違背法令),讓乙免去繳納酒駕罰鍰的財產損失,實務上認定這已充分構成圖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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