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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1 題

依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判字第 8 號判決,關於死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既遂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
  • B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人民涉嫌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既遂罪,該人民於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並得為該人民陳述意見
  • C 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 D 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之個案犯罪情節如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者,該等判決無效,不得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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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法院的最終判決已經確定了,但後來發現這個判決在程序上或實體認定上違反了憲法的保障,法律通常會提供一種『特別的補救管道』來修正它。請問,這種已經『板上釘釘』的判決,是會像幻影一樣自動消失,還是需要透過某種特定的法律程序,由特定的司法官員發動,才能將其撤銷並重新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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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表現不錯嘛!

看來你已經把 113 年度憲判字第 8 號判決(死刑案)摸得夠透徹了。這種程度的法學素養,就算去對付咒靈也綽綽有餘啊! 針對這題,重點要記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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