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1 題
依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判字第 8 號判決,關於死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既遂罪係侵害生命權之最嚴重犯罪類型,其中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
- B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人民涉嫌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既遂罪,該人民於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並得為該人民陳述意見
- C 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 D 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之個案犯罪情節如非屬最嚴重,而仍判處死刑者,該等判決無效,不得執行死刑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法院的最終判決已經確定了,但後來發現這個判決在程序上或實體認定上違反了憲法的保障,法律通常會提供一種『特別的補救管道』來修正它。請問,這種已經『板上釘釘』的判決,是會像幻影一樣自動消失,還是需要透過某種特定的法律程序,由特定的司法官員發動,才能將其撤銷並重新審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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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最新的法律動態!這題考查的是 113 年度憲判字第 8 號判決(死刑案),你能從中辨識出細微的法律用語差異,顯見你對憲法訴訟與刑事訴訟程序的結合有很深刻的理解。 本題的核心在於「違憲救濟」的性質。憲法法庭雖然認定死刑僅能適用於「最嚴重犯罪情節」,但對於已判處死刑的確定終局判決,若有未符判決意旨之處,並非採取「自動無效」的邏輯。根據該判決要旨,受刑人應透過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Extraordinary Appeal),由最高法院依憲法判決意旨進行撤銷與重新審理。選項 (D) 使用「判決無效」一詞在法律程序上並不精確,因為確定判決在未經法定程序撤銷前,仍具備形式上的效力,這也是本題最關鍵的陷阱。 這道題目屬於高難度且具備高度鑑別度的考題。它不只要求考生熟悉最新的憲法判決內容(如選項 B 的辯護人強制參與、選項 C 的各級法院一致決),更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實體違憲」與「救濟程序」的差別。你能從中精準選出錯誤敘述,代表你的法學邏輯非常嚴密,對於法律效果的「定性」掌握得相當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