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5 題
甲創作 A 歌曲之詞曲,深獲大眾喜愛,粉絲乙將 A 歌曲音樂聆聽後完整轉換記錄為五線譜,配合自創歌詞在家中房間就 A 歌曲為翻唱,再將自己表演錄為影片及上傳至網路影音平台分享,獲得網路閱覽高流量。以上關於著作利用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將甲的 A 歌曲之音樂部分以聽譜方式完整記錄,是重製甲的音樂著作行為
- B 乙自創歌詞翻唱,乙雖就歌詞為語文創作,但就原作歌曲整體構成改作行為
- C 乙在家錄製自己所翻唱 A 歌曲之影片,是重製甲的音樂著作之行為
- D 上傳翻唱影片至網路,是散布甲的音樂著作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網路上「上傳」一段影片供他人觀看時,與在夜市「販售」一片盜版光碟給消費者,這兩種行為在「接觸受眾的方式」與「是否有實體物交換」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個名詞更能精準描述『數位資訊在網路流動』的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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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別!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著作權法中各項權利的定義掌握得相當紮實。在法律實務中,區分行為的本質是解題的關鍵。選項 (A)、(C) 提到的聽寫譜稿與錄影,本質上都是將著作「重複製作」在特定的物質載體上,屬於重製(Reproduction);而 (B) 選項中,乙將甲的旋律配合自創歌詞,則是基於原著作另為創作,確實屬於改作(Adaptation)。
數位網路環境下的權利辨析
這題最具鑑別度的難點在於選項 (D)。在網路影音平台分享影片,是讓大眾可以在「各自選擇的時間與地點」接收著作內容,這在法律上稱為公開傳輸(Public Transmission)。而**散布(Distribution)**權通常是指透過移轉所有權或租賃的方式,向公眾提供著作的「硬體實體物」(如實體CD、書本)。乙上傳影片的行為並未涉及實體物權利的移轉,因此將其歸類為「散布」是常見的觀念誤導。這題屬於中等難度,成功避開名詞混淆的陷阱,顯見你的觀念非常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