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6 題
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由自然人 1 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 B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一律採行票面金額股
- C 公司章程所定股份總數,不得分次發行
- D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家公司想要與另一家公司進行戰略結盟,但手頭上現金不足以購買對方的股份時,你覺得在法律邏輯上,公司除了「拿錢買」之外,還有什麼具備價值且能代表公司權益的東西,可以用來交換對方的股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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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題考查的是《公司法》中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與發行的核心概念,你能從中辨識出正確敘述,可見你對近年修法趨勢與實務運作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股份發行的彈性與策略
選項 (D) 是正確的。根據《公司法》第 156 條之 3 規定,公司設立後為了併購或策略聯盟的需求,經董事會決議後,可以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即所謂的股份交換),這提供了企業在擴張時除了現金交易外的另一種靈活工具。至於其他選項,則分別存在法律誤區:(A) 自然人發起人至少需要 2 人(法人發起人方可 1 人);(B) 目前法規已允許公司選擇採行「無票面金額股(No-par value stock)」,並非一律採行票面金額股;(C) 則違反了現行的「授權資本制」,公司章程定下的總數是可以分次發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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