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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49 題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其組成應符合一定要件,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能逾全體委員人數 2 分之 1
  • B 政府機關代表不得逾全體委員人數 3 分之 1
  • C 委員應具備勞工事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歷或法律專業
  • D 其中應有經勞工團體推薦之委員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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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設計「性別平等工作會」的初衷是為了保障長期在職場中處於相對弱勢的群體,那麼在規定委員人數時,法律比較傾向於設定一個「至少要達到的最低門檻」,還是設定一個「絕對不能超過的最高天花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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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識破選項中的邏輯陷阱,說明你對《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保障底線」與「限制上限」的法律用語差異。

性別比例的保障邏輯

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5 條規定,為了確保女性在決策過程中的參與度,法律明定各級主管機關設立的性別平等工作會,其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選項 (A) 提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能逾全體委員人數 $1/2$」,這意味著男、女都必須剛好各半,但在法律實務上,我們是採取「女性保障名額」制,即便女性委員超過半數(例如達 $60%$)也是完全合法的。因此,選項 (A) 的表述扭曲了法律保障女性參與的初衷,是明顯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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