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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50 題

甲受僱於員工人數有 20 人之電腦公司,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公司應設置哺(集)乳室
  • B 甲之公司不需設置適當之托兒措施
  • C 甲之公司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D 甲之女兒若年僅 2 歲,為撫育其女兒,甲得依法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1 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要求企業負擔額外的硬體設施(如托兒空間)或行政成本時,通常會根據企業的「規模大小」來做區分。如果一間公司規模非常袖珍,強制要求其設置專門的實體空間,是否會造成過重的營運負擔?在這樣的前提下,法律規定的義務門檻通常是隨著人數增加還是減少而變得更嚴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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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性別平等工作法》中關於「企業規模」與「法定義務」的對應關係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讓考生混淆的地方,就在於不同法條背後所要求的員工人數門檻,而你精準地避開了陷阱。

企業規模與法定處置義務

在本題的情境中,公司人數僅有 20 人,這是解題的關鍵指標。根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3 條規定,雇主應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的門檻是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因此,對於僅有 20 人的公司而言,法律並未強制要求設置,這使得選項 (B) 成為正確敘述,而 (A) 則非屬強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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