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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5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憲法學理,下列關於居住自由及遷徙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私人居住之旅館空間,亦屬居住自由保障之範圍
  • B 基於國際人權公約之普世化人權要求,國家不得基於主權原則而對外國人民之得否入境設下比本國人民更為嚴格之限制
  • C 國家雖得基於公益考量而對屆齡役男出國之自由加以限制,但必須要有兵役法或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法律之授權
  • D 遷徙自由之保障範圍,除於國內自由遷徙、旅行之權利,亦包括自由入、出國境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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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國家的『國民』與『不具該國國籍的外籍人士』,在進入該國邊境時都享有完全等同、不分彼此的權利,那麼『國籍』與『國家主權』在憲法規範中還會具備什麼樣的實質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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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 (B) 選項的敘述存在瑕疵,這表示你對於「主權國家」與「人民權利」的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普世人權公民權的適用差異。

國家主權與外國人入境管理

雖然現代憲法強調人權的保障,但在「遷徙自由(Freedom of Movement)」的框架下,本國人與外國人確實存在本質上的差異。根據主權原則,國家對於外國人是否准予入境,擁有高度的裁量權與邊境管理權;憲法實務見解(如釋字第 454 號)則指出,對人民入境、居留及限期離境等自由之重大限制,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並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依據。相對地,對於本國國民,憲法保障其「隨時返回祖國」的權利,國家不得任意拒絕國民入境。因此,(B) 選項主張國家不能對外國人設下比本國人更嚴格的入境限制,在憲法學理與國際實務上皆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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